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现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补贴资金涉及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获得补贴资金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国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省(区、市)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二)在上述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获得补贴资金的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和生物质发电项目等。

(三)获得贴资金的公共独立系统项目。

二、核查内容

(一)电网企业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补贴资金管理、拨付情况,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完工情况,项目正常运行和企业经营运转情况,享受电价政策以及补贴资金结算情况。

(三)重点核查内容。一是电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二是电网企业是否规范管理并及时、公平拨付补贴资金;三是电网企业是否按相关补贴政策、拨付要求发放补贴资金;四是电网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绩效评价;五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手续不全、规避行业管理、实际并网装机容量与核准(备案)容量不一致等情况;六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上网电量异常的情况;七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已达合理利用小时数;八是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否存在违规化石燃料掺烧及排放不达标问题;九是公共独立系统运行情况、运维成本核算等。

三、核查方式

核查采用信息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要求由信息中心另行发文。

电网企业应按照附件要求,统计汇总至2020年底前经营范围内项目补贴资金拨付有关情况,并于9月30日前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填报,同时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绩效自评报告,历年资金拨付时间证明材料等,各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配合信息中心进行核查所需信息填报工作。

信息中心组织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公共独立系统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工作。2021年通过信息核查和抽样等方式,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协调经营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请信息中心认真组织、统筹协调,做好核查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并将结果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请各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对不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暂停补贴资金结算。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