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5〕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厅):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国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