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6〕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林业厅(局)、能源局(办)、海洋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林 业 局
能 源 局
海 洋 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