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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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切实做好能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编制本清单。

本清单与《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数据清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行为清单》)相辅相成,有效衔接,共同构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制度基础。在应用范围方面,三个清单均设定以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作为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范围。在作用衔接方面,《数据清单》根据国家能源局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形成信用监管的数据基础;《行为清单》通过对《数据清单》所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对受行政处罚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本清单通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确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分类采取相应信用监管措施。《数据清单》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和《行为清单》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分类,均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重要指标,三者有机衔接,形成监管闭环。

一、编制依据和基本概念

(一)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能人事〔2013〕438号)

《国家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能人事〔2013〕45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88号)

《信用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117-2018)

(二)基本概念。

1.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输送、供应、服务、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以及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的自然人。

2.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定职责,对相关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按照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应的不同信用分类,在行政许可、处罚裁量、重点监管对象筛选、评优申报,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对象筛选、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对象筛选、示范项目审查等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过程中,适用不同信用监管措施,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

3.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3年版)》相关内容,按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反映出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措施的指引。

二、主要内容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由业务类别、应用事项、业务环节、信用分类、信用监管措施和法规政策依据共6方面内容组成。

1.业务类别。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进行行政管理所属业务领域的类别。包括电力安全类、电力类、煤炭类、油气类、其他类等。其中,其他类是指国家能源局权责范围内涉及的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示范项目审查等行政管理事项。

2.应用事项。指应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监管的具体事项。本清单的应用事项均为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共5类,包括行政许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电力市场监管,煤炭、油气及能源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业务领域,共收录41项应用事项。

3.业务环节。指应用事项在具体行政管理业务中应用所处的阶段,包括行政许可、处罚裁量、重点监管对象筛选、评优申报,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对象筛选、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对象筛选、示范项目条件审查等审核环节。

4.信用分类。指在应用事项中,根据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后,按照信用状况划分为A[100—85分),B[85—70分),C[70—40分),D(40分及以下,存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的均为此类)四类。

A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极小的信用良好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强,且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可能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性不高的负面记录;B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较小的守信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和发展创新能力较好,且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但存在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等负面记录;C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较大的失信市场主体,负面记录较多,但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D类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指信用风险极大,至少存在一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上述名单仅为举例)。

5.信用监管措施。指根据不同等级的信用分类所采取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共5类进行归纳。

6.法规政策依据。指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三、信用监管措施

本清单的应用事项,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和其他共5类业务,根据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可采取具体信用监管措施共计36项。

(一)行政许可类。指在行政许可业务中,可以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7项),具体见下表:

信用分类信用监管措施
A依法依规予以适用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B依法依规予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依法依规视情况可以适用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C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标准流程办理,不得实施简化程序或便利措施。
D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从严审查。
在信用修复前,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制。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受到各类行政处罚后,可以对其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5项),具体见下表:

信用分类信用监管措施
A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时,符合相关条件,作为从轻情节。
B依法依规一般处罚。
C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一般处罚。
D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对被有关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3年版)》实施惩戒措施。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三)日常监管类。指在重点检查、专项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4项),具体见下表:

信用分类信用监管措施
A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免查或减少抽查频次。
B简化监管程序,减少抽查频次。
C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比例。
D实施严格监管,大幅度提高抽查频次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比例,专项整治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表彰评优类。指在表彰评优活动中,可以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4项),具体见下表:

信用分类信用监管措施
A优先推荐参与表彰评优,提高表彰评优的名次或级别,作为重点宣传对象。
B正常参与表彰评优。
C予以适当降低表彰评优名次和级别,或限制参与表彰评优。
D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五)其他类。指在政府采购供应商选择、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对象筛选、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对象筛选以及示范项目审查等业务中,可以采取的信用分类监管措施(16项),具体见下表:

信用分类信用监管措施
A同等条件,优先选择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同等条件,优先准予财政性资金项目。
同等条件,优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同等条件,优先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B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按正常程序申请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
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按正常程序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C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办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便利措施。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D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依法依规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根据信用监管实际情况,对同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可同时采取多项信用监管措施,须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应规定。

四、有效期和发布方式

本清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原则上周期为两年,由国家能源局结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调整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