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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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9号文印发以来,竟争性环节电价、配售电业务、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电力交易机构陆续组建,电力中长期交易稳步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试点陆续启动,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积极进展,市场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但电力市场建设运行中,还存在市场交易机制不健全、交易规则执行不到位、交易组织不规范、交易竞争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9号文明确要加强市场监管,改进政府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希望尽快出合加强市场监管相应的规章制度。本意见适用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监管,主要是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和交易行为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

二、总体原则

坚持市场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持续健全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助推高质量发展。

坚持自主自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电力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的义务、职责,依据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组织或参与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自律监督,加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干预行为,落实相应主体责任。

坚持科学监管。加强市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监管,加强市场信用监管,开展第三方机构业务稽核,更好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作用,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协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要求,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及市场管理委员会等,在基本规则的框架下起草各地中长期交易规则,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北京、广州等区域性交易机构的中长期交易规则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定后执行,各省(区、市)交易机构的中长期交易规则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中长期交易规则实施后,交易机构无权变更交易规则。需要修订的,应提请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原审定机构和部门批准。

(二)规范组织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建设维护技术支持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贵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组织,主要负贵建立和执行注册管理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编制交易计划,管理电力交易合同,公布交易执行结果。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履行电力交易安全校核责任,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开展交易出清和执行,并将出清和执行结果提供电力交易机构。

(三)规范参与交易行为。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作为购电方)等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市场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市场交易合同、参与市场交易,严禁不正当竟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四)做好市场交易服务。电网企业要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和电网接入服务,按照市场结算规则提供计量、抄表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

(五)促进售电企业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售电企业(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当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确保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运营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电力交易机构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电网企业肉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其电网企业的售电企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其配电业务与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业务应当实现财务分离。

(六)加强市场成员行为自律监督。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作为购电方)等市场主体,以及提供市场交易相关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制度,指导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为自律,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

(七)加强运营监控和风险防控。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根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市场监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市场成员执行市场交易规则情况;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份额占比等市场结构化指标情况;网络阻塞情况;非正常报价等市场异常事件;市场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评估情况;市场交易规则修订建议等。

(八)规范市场干预行为。出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有关情形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市场干预,干预情况应当及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九)加强市场交易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电力市场成员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和参与市场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管,对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执行交易结果的行为进行监管。出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情形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做出中止市场交易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原因。对市场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或者单一市场主体所占电力市场份额超过一定比例影响市场有效竞争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中止其参与部分或全部市场交易品种等措施。

(十)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电力市场成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披露和报送相关信息。

(十一)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研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电力市场成员拒不履约、恶意欠费、滥用市场力、开放歧视、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电力市场成员内部进行通报,并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于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限制有关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十二)建立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化监管制度,推动成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审定的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出具审核意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场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要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业务稽核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作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派驻”作用,根据本意见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组织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成员开展属地化监管。

(二)做好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制定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时,结合实际增加现货市场监管相应条款或出台相应的电力现货市场监管办法。

(三)加强工作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本意见未明确的其他监管事项,图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或协同开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