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 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委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委会工作,提高标准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和《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委会是指在一定能源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 页岩气、 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能源领域行业标委会的构成、 组建、 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撤销等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五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 接受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 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2、 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3、 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4、 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5、 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6、 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7、 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 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8、 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
9、 承担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宜超过委员总数的 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不少于 21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5 名。同一单位在同一行业标委会任职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 3 个以上行业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 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 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4、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5、 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专业领域的专家;
2、 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3、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4、 熟悉行业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5、 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2、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3、 有连续 3 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
4、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5、 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
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不超过 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 3 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3、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4、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5、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6、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7、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
8、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行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审议事项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 3/4, 参加投票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 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1 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 1 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 3 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行业标委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十五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 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 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行业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4、 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5、 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 修) 订工作需求;
6、 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十七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家能源局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 1)。
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 评审、 公示、筹建、成立。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 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协调、 论证、审核后,将申请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材料包括:
1、 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2、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并初步审核后, 将组建方案对外公示 1 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公示期满后,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 同意筹建并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征集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能源局的同意筹建批复后,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公开征集委员,研究提出行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委员组成方案、标准体系表建议及近期工作安排, 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 15 个工作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筹建材料进行审核后, 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筹建材料包括:
1、 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见附表 2);
2、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 3);
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 4);
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5、 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筹建情况(公示、审核等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筹建材料后,将筹建方案对外公示1 周(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予以批复成立; 若有异议,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根据论证意见予以批复成立或进行调整。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新技术、 新产业、 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WG),承担相应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组( WG) 不设分工作组,由国家能源局管理或委托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组建程序和要求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 WG) 成立 3 年后,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 WG)
由国家能源局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 NEA/TC XXX、 NEA/TC XXX/SC XX、NEA/WG XXX。
第二十五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 5 年。
第四章 行业标委会换届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换届, 换届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组建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应于任期届满前 3 个月, 将换届材料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换届材料包括:
1、 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
2、 新一届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
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5、 行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
6、 新老委员对照表(附表 5);
7、 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8、换届情况说明。
国家能源局收到换届材料后, 对外公示 1 周,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有关行业标委会换届的要求执行,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 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予以撤销:
1、 有违法、违规行为;
2、 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3、 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4、 已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无工作任务;
5、长期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撤销标委会等建议,并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送国家能源局予以调整、撤销。
调整程序参照行业标委会组建程序办理。
分技术委员会的调整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参照本细则行业标委会撤销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 行业标委会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委员产生程序的规定,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 经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 报行业管理机构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2、新老委员对照表。
国家能源局收到委员调整申请后,将调整方案对外公示 1 周( 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 符合要求的, 予以批复。 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宜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标委会整体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国家能源局可以直接调整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行业标委会的,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委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行业标委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行业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制修订补助经费。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能源局举报、投诉行业标委会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能源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09 年 2月 5 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即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附表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附表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表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表 5:新老委员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