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二)
《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和杜波老师一起了解下。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服务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国家能源局积极稳妥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近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核心功能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行,通过一个账户、两类数据、三个环节,实现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数据为基础核发绿证,为提高核发质效、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提供了支撑。
碳市场是一个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通过碳排放权的买卖来实现减排目标。绿证可以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一种补充机制。光伏企业通过出售绿证,实际上帮助购买者减少了碳排放,因此可以与碳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
实际发出的电量只能按平价上网电价销售给电网公司。但绿证为企业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企业可以通过在市场上出售绿证来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有助于弥补平价上网电价可能带来的收益压力。也就是说当,电价补贴退坡或取消时,绿证交易可能变得更加活跃,因为发电企业需要通过出售绿证来获得收益,以弥补电价补贴的减少或取消带来的损失。
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作为新能源领域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权威机构,全程参与了此次盛会。研究中心的代表华东区研究中心的主任邱志华团队积极参与了各项议程。
发电能力是获得绿证的基础,虽然绿证不直接代表企业的发电能力,但持有绿证并在市场上交易绿证,确实反映了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得到了市场的认可。也就是说企业的发电能力越强,理论上企业能够获得的绿证数量就越多,从而,在绿证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实际发电量是绿证电量核算的基础,绿证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实际发电量来核发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每1000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以获得1个绿证。
想要进行绿电交易,就得先有绿证,绿证是进入绿色电力交易的入场券。什么是绿色电力?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前面我们介绍了《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背景,出台的时机和对光伏企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说说《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核心内容,也就是作为一名光伏企业从业者需要了解《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10个核心点:
《专章》为光伏行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但随着市场的开放,意味着更多的光伏企业将参与竞争,这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实力较弱的光伏企业来说,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这也就是对光伏企业的消极影响。光伏企业应认识到政策对增加光伏电力市场份额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忽视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挑战。这也是信号的意义。
大家可能注意到了2024年4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作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补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一个信号,作为光伏从业者需要捕捉这个信号,了解《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什么?为什么是现在要出台这样一个规定。特别是对光伏产业有哪些影响。
序号省份项目名称电压等级主要建设内容1跨省跨区通道陕北~安徽特高压直流工程±800千伏新建送受端换流站各1座,换流容量共1600万千瓦;新建直流线路长度1069千米。2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阿坝~成都东1000千伏交流工程)1000千伏新建阿…
序号省份项目名称电压等级主要建设内容1跨省跨区通道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甘孜~天府南~成都东、天府南~铜梁1000千伏交流工程)1000千伏新建甘孜、天府南、成都东、铜梁1000千伏变电站,主变容量8×300万千伏安;新建甘孜~天府南~铜梁、…
做好新形势下新能源消纳工作,是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依法保障电力供应的专营权,保障用户供电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一条主线,锚定保障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两个目标,创新开展过程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四个监管”,以更大担当和作为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能源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4号)安排,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 (一)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 (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作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的补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以下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以绿色低碳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风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在农村地区充分利用零散土地,因地制宜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对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意义重大。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现就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05年11月30日发布的《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 1 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 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配电网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保障电力供应、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推进,配电网正逐步由单纯接受、分配电能给用户的电力网络转变为源网荷储融合互动、与上级电网灵活耦合的电力网络,在促进分布式电源就近消纳、承载新型负荷等方面的功能日益显著。为推动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现提出以下意见。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亲自谋划推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千万工程”),从农村环境整治入手,由点及面、迭代升级,20年持续努力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了万千农民群众,创造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成功经验和实践范例。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全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满足市场经营主体信息需求,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市场实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
一、发电企业 二、售电公司 三、电力用户 四、新型主体 五、电网企业 六、市场运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全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满足市场经营主体信息需求,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0月26日,备受瞩目的2023陕西分布式光伏论坛在西安市举行。此次论坛吸引了300余位业界专家、企业家和政策制定者、研究者等多方代表积极探讨行业热点及痛点,把脉行业发展趋势,实现资源、技术、信息、科技成果有效对接,深化交流合作,进一步发掘陕西区域光伏行业的发展潜能。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碳中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杜波教授在会上做了《光伏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的主题演讲。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电力系统技术特性和发展规律,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和重大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支持内蒙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落实“五大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1日至22日,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代表参加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举办的2023第二届中国(河北)新能源产业峰会。本次峰会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指导,由国际能源网主办,河北晶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办,河北省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专家、能源央企、国企等80余位领导、专家共同出席,现场参会嘉宾350+位。旨在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共享高质量发展与合作,为相关企业、政府和研究机构提供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零碳峰会”。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升农村地区电力保障水平,是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促进农村电网发展,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推进城乡电力服务均等化,推动构建农村新型能源体系,现就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数据是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基础,贯穿于可靠性管理全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22年第50号),革新电力可靠性管理理念和手段,进一步提高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深化可靠性数据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备大量应用,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随着产业加快升级和设备更新换代,新能源设备将面临批量退役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能源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是新时代推动我国能源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有效措施,对提升能源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攻击及侵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优秀做法,我们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投集团、三峡集团、中广核集团、光伏行业协会、风能协会等单位开展了案例解读编制工作,形成了《<实施方案>案例解读》,供大家在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参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工业绿色微电网是提高能效、保障工业稳增长合理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培育绿色增长新动能、锻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方向,是促进高比例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按照《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22〕76号)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应用场景与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发展新能源对于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推动性意义。光伏发电是新能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推广光伏发电应用。将光伏发电政策问题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利用“能源不可能三角”模型,综合探讨新能源体系下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根据“能源不可能三角”中经济性、生态性和安全性之间存在兼容的可能性,凝练出综合调整原则、前瞻性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原则和协调原则。提出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政策完善建议构想,以支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为光伏发电发展,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助推“双碳”目标实现提供参考。
1.车辆基本特征参数 序号参数名称1企业名称2产品商标3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4产品照片(右前45度、左前45度、正后部、侧后下部防护装置照片、选装照片)5外形尺寸(mm):长 宽 高6货箱栏板内尺寸(mm):长 宽 高…
序号检验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备注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GB/T 18333.2-20156.2.4、6.3.4 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QC/T 741-…
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省(区、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北京21.7%21.7%天津20.5%20.4%河北20.7%20.7%山西23.5%23.2%山东18.1%17.4%内蒙古24.0%23.7%辽宁20.2%17.7%吉林32.3%25.2%黑…
省(区、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北京20.1%20.0%天津19.5%18.7%河北19.1%19.0%山西22.5%21.5%山东17.1%15.7%内蒙古23.0%22.0%辽宁19.2%16.0%吉林31.3%23.5%…
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4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支持绿色发展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提供材料内容说明 一、企业概况 1企业经历 2财务报告从事汽车相关产业的经历情况和财务报告。二、基础能力 1、纯电动乘用车研发能力1综述文字材料2研发人员名单及介绍 3整车设计规范及设计开发各阶段设计计算分析报告4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和专利…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纯电动乘用车科研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201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15年7月10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要求,结合《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实施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面临的能源安全、生态环保、水资源承载能力等形势任务,进一步强化煤炭主体能源地位,按照严控增量、强化指导、优化升级、安全绿色的总体要求,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不含煤制油、煤制气等煤制燃料)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
项目概述,建设背景与必要性分析,以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如技术研发验证、工程建设、本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情况,以及获得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项目业主各投资方、主营业务及成立年限,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经验、新型储能相关创新投入与标准化工作业绩,以及资质等。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建设地点 备案日期及备案号 建设规模 预计投产日期 应用场景 储能类型 关键技术及供应商 纳入首台(套)技术装备情况 纳…
为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科学有序实施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我局拟组织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并制定了《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为做好示范项目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所属区域所属县电网运行方式分布式光伏接入容量(kW)短路电流最大值电压偏差最大值反向负载率最大值谐波最大值其他接网受限原因XX省XX县 XX县 &n…
(单位:万千瓦) 序号项目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一供电范围 二最高电压等级 三典型日最大负荷 …
说明本省各类电源装机、网架结构、电力需求现状。总体介绍全省各类电源发展规划、电网建设规划、电力需求预测,重点介绍全省分布式电源发展规划,包括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建设时序等。同时,汇总说明本省分布式光伏消纳受限情况,包括分布式消纳受限县(市)的数量、主要原因、当前可接入容量等。
为适应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需要,提升电网接纳分布式光伏能力,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的电力保供作用,加快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在推进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分布式光伏接网受限等问题,拟在全国范围选取部分典型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逐步探索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相关政策措施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批准《新能源基地送电配置新型储能规划技术导则》等310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1)、《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opower Projects》等19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现予以发布。
2023年7月7日,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受邀参加了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第三届江苏光储产业发展论坛。本次论坛以“沐光前行 储链未来”为主题,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新能源领域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探讨新能源发展的前沿问题和未来趋势。
2023年6月30日,国际能源网总编范裕飞、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碳中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杜波教授、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负责人沃兴伟、黄银华、张乐祥等人相聚山西会馆,各方就如何进一步加深新能源企业与新能源法律智库链接进行了探讨,国际能源网范总编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国际新能源网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即将落地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电力工程质量,我局对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矛盾和问题突出,特别是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迫切需要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现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与推进,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行为,形成“国家能源局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质监机构独立监督、电力企业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近期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现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意见。本意见实施后,其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或废止。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指导红线划定工作,推动建立红线管控制度,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提出本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则。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近期出台的最新地政管理相关政策要求,部对《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制定本战略,实施期限为 2016—2030 年。
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在保障能源安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其实施路径,现提出以下意见:本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我们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 9 号)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 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 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 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含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下同)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落实的要求和支持措施通知如下。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能源类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亿元。 拟选址情况:××××××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 批准(授权)文号 项目拟建地点 项目拟投资规模(万元) 规划依据 项目拟永久用地总规模(公顷)…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支持和促进我国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序号 前置条件 负责部门 设定依据一、法律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5项)1 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深化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14〕5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对于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要求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完善分散式风电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正。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本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本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本法自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国能新能[2016]394号
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要实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国办函〔20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序号政策措施文件负责单位出台时间1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底2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证监会(其中碳排放权交易由发…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放开了绝大多数竞争性商品价格,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价格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一大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陆续放开,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输等领域价格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同时也要看到,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还需深化,政府定价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和完善水电投资环境,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国能新能[2014]412号 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以来,各地区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众多领域的多种方式利用,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各地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破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关键制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发展,加快扩大光伏发电市场规模,现就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水电工程建设 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总站可以根据本规 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水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灵活、反应快速,是电力系统中具有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备用和黑启动等多种功能的特殊电源,是目前最具经济性的大规模储能设施。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适应新能源发展需要,促进抽水蓄能电站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促进环境保护,决定适当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等环保电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 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布式发电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能源行业 XXX 标委会新老委员对照表 序 号第 X 届委员名单(本届)第 X 届委员名单(上届)工作单位调整、新增或撤销原因说明姓 名标委会职务职务/职称姓 名标委会职务职务/职称  …
技术委员会名称 对口的ISO/IEC/TC/SC 本届是第几届 本届成立时间 第一届成立时间 挂靠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1. 所大专院校2.科研院 3.企业 4.其他秘书处…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技术委员会名称: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二 寸照 片民族 委员会职务 担任时间 年 月参加本标委会时间 年 月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年 月身份证号&nb…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及工作范围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
为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 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委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委会工作,提高标准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和《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序号标准计划号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标准号采标情况建议实施日期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分类号&n…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函审单总数:发 出 日 期: 年 月 日函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函审意见:赞 成 赞 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不赞成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n…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组织函审单位 函审时间发出日期 投票截止日期 回函情况:函审单总数:赞 成:共 个单位,其中: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共 个单位不赞成:…
附表 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名称 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主要起草单位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
为规范能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有关规定,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199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指导能源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有关单位做好2023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含制定和修订)立项工作,建设支撑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按照持续深化能源领域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根据《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能发科技〔2019〕3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2〕86号)等,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专业方向领域重点方向A煤炭A1煤矿智能化、数字化A11煤矿智能装备、装置及系统,A12智能化煤矿大数据建设,A13矿用通信传输,A14煤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A15矿用新型动力系统,A16其他A2煤矿生态环保和能效提升A21煤炭清洁高效生产…
为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标准立项工作的计划性、导向性,根据国家能源局标准化工作安排,结合落实《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我局组织编制了《2023年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明确的要求,做好能源行业标准计划立项工作。
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的关键举措,标准是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支撑和基础性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进一步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有力支撑能源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行动计划。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充分发挥标准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技术支撑和引领性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能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截至2022年底户用光伏项目累计装机容量统计表 (报送单位:xx电网公司 报送时间:2023年x月x日 联系人:xxx &nb…
xx省xx年x月户用光伏项目名单 序号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用电合同编号或发电户号装机容量(千瓦)并网时间 …
(报送单位:xx省电力有限公司 报送时间: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 联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集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保障户用光伏健康有序发展,做好户用光伏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现将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基本情况 (一)本省(区、市)优选试点县基本情况 优选试点县的原则及流程,开展试点的目的及意义。 (二)试点县区位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试点县地理位置、土地规模、生态环境现状、人口及分布、人均收入、主要生产活动及农副产品产量等基本情…
广大农村地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是落实碳达峰目标、大力发展新能源的重要增长极。推动农村能源革命,加大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力度,有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农村产业提档升级、拉动产业链延伸,支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力度,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现将《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1)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本方案。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明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转型及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选择,是我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关键因素。在实现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的影响效益研究,发挥光伏电站对荒漠化生态修复的积极作用,将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条新的路径,也将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生态经济的融合发展。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序号重点工作负责部门1构建网络强国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宽带乡村示范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家网信办、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推动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发展,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互联互通,…
中部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内陆开放水平有待提高,制造业创新能力有待增强,生态绿色发展格局有待巩固,公共服务保障特别是应对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能力有待提升。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中部地区特别是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需要作出更大努力。顺应新时代新要求,为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能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动力,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当今世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气候治理呈现新局面,新能源和信息技术紧密融合,生产生活方式加快转向低碳化、智能化,能源体系和发展模式正在进入非化石能源主导的崭新阶段。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力争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主要阐明我国能源发展方针、主要目标和任务举措,是“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2021-2025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攻坚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将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制订本规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风电、光伏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三、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五、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六、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七、保障措施。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充分收集资源、装机、负荷、电价等各项基础资料。试点方案按照如下章节编制,应阐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改革创新内容、实施主体、输配电价等政策建议。
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划。
发改环资〔2021〕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是建设生态文明、 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在绿色生产、 消费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 大力推动绿色、 循环、 低碳发展, 加快形成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 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规政策仍不健全, 还存在激励约束不足、 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 提出以下意见。
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现就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提出以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有效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联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创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依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现通知如下:
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2 ____年度____省(区、市)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汇总表 盖章: 编号(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地点(3)项目容量(MW)(4)项目公司(5)建设方式…
附表1 ___年度___省(区、市)第 季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汇总表 盖章: 编号地级市(区)项目个数备案规模(万千瓦)实际装机规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能新能〔201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按照《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由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审核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为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审核进度,对于地方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都无法认定全容量并网时间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核认定:
按照 财建〔2020]5号 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现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补贴资金涉及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结算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稳定行业预期,现将补贴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我中心现启动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对享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将核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I类资源区0.90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II类资源区0…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本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为进一步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为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补贴退坡,现将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二、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分布式发电度电补贴标准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普通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普通项目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I类资源区0.550.650.370.42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要求,结合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信息,2020年风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1139.67万千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3305.06万千瓦,现予公布。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和技术快速进步,在资源优良、建设成本低、投资和市场条件好的地区,已基本具备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平价(不需要国家补贴)的条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现将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发改价格〔202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三、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四、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有效控制电源项目工程造价,维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源健康有序开发,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 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等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调动了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光伏发电项目明确由省级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按备案方式管理,项目备案等管理环节的效率显著提高,为光伏发电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我国光伏应用在全国多个领域以多种方式全面发展,形成了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企业与个人积极投资建设的良好局面,我国光伏产业进入到了产品制造与市场应用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2003 年 6 月 4 日 资权字 〔2003〕 27 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安置规划司: 你司 《关于征求对电力输电线路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2年10月25日 财综[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六、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三......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简化报件审批材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制定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为切实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光伏扶贫项目要与贫困人口精准对应,根据贫困人口数量和布局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布局,保障贫困户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光伏扶贫是资产收益扶贫的有效方式,是产业扶贫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制定本办法。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扩大开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取得土地要素,有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近年来,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开展了国有土地租赁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为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现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来,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光伏扶贫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发展,对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行动,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
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为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经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现就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序号政策措施局内分工时间进度1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电力司、 新能源司等持续落实2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法改司牵头, 各业务司分工负责2017 年 6 月底前3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各业务司分工负责2017 年 6 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拓宽企业和居民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涵盖股票、债券、期货的市场体系,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依然存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也要看到,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完善支持政策和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发布之日1987年9月1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修正。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修正。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6日修正。
2023年5月9日,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沃兴伟、理事长黄银华和秘书长张乐祥一行到能源专业媒体“国际能源网”进行交流学习,国际能源网总编范裕飞总、办公司主任马主任亲切接待。
处理电力设施在规划、运营、后期管理过程中与动物保护利益发生相互影响相互妨害,本质上是处理能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现阶段,电力设施与动物分别保护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条文的解释、修正抑或新设加以解决。然而,当电力设施与动物的保护出现相互妨害时,最大难题或许是处理妨害原则与方法的选择。从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电力设施与动物保护的做法中凝练出预防为主原则、多样保护原则、最小化风险原则,并以此为指导提出处理电力设施与动物保护相互妨害的方法,既是对“双碳”背景下处理新能源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思考,也是解决电力设施与动物保护相互妨害的有益尝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切实做好能源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编制本清单。
为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做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为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做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现予印发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以下简称“809号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全面建立、平稳运行,为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落地见效提供了有力保障,对加快构建“能涨能跌”市场化电价机制、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发展、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继续执行809号文件、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企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等行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和行业范围 (一)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
“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实施机制明确的分工安排,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有关工作,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内容。为构建产融合作有效支持工业绿色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融合发展、快速兴起的朝阳产业,也是实现制造强国和能源革命的重大关键领域。为推动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快实现智能制造、智能应用、智能运维、智能调度,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推动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部属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现将《“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十三五”以来,工业领域以传统行业绿色化改造为重点,以绿色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法规标准制度建设为保障,大力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工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建立落后产能退出长效机制,钢铁行业提前完成 1.5 亿吨去产能目标,电解铝、水泥行业落后产能已基本退出。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分别达到 15.1%、33.7%,分别提高了 3.3 和1.9 个百分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能源是攸关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点领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要求加快推进能源革命,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济逆全球化势头、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等新形势、新动向、新要求为能源革命和高质量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创新是引领能源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决定能源未来,科技创造未来能源。加快推动能源技术革命,支撑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并将能源技术及其关联产业培育成带动我国相关产业优化升级的新增长点,是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任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懈努力,推动我国气象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对防范气象灾害重大风险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气象服务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多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纲要。
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大力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激励值最低值激励值北京18.0%19.8%17.5%19.3%天津17.0%18.7%16.0%17.6%河北16.5%18.2%16.0%17.6%山西20.0%22.0%19.…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实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通知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电力辅助服务分类 具体品种补偿方式固定补偿参考因素有功平衡服务一次调频义务提供、固定补偿、市场化方式(集中竞价、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双边协商)电网转动惯量需求和单体惯量大小二次调频常规机组:维持电网频率稳定过程中实际贡献量;其他并网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建立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国家能源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努力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新形势下,抽水蓄能加快发展势在必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制定本规划,指导中长期抽水蓄能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绿色消费是各类消费主体在消费活动全过程贯彻绿色低碳理念的消费行为。近年来,我国促进绿色消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绿色消费理念逐步普及,但绿色消费需求仍待激发和释放,一些领域依然存在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促进绿色消费长效机制尚需完善,绿色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能源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电力供应保障是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充分发挥电力可靠性管理在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供电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是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及其占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比例均将进一步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切实做好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能源体系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现将《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地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农村能源转型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提升灵活性和调节能力,提高清洁高效水平,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助力全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制定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如下。
推进工业能效提升,是产业提质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降低工业领域碳排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促进工业经济增长的有效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工业领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制定本行动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外交部、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 竣工验收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夯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委〔2021〕12号)和《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21〕7号),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加强源头准入,现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碳中和”法律研究中心和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共同编著的《光伏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出版。2022年5月,该书已经正式在各大书店及京东、当当等电商平台销售。 为了推动中国…
为进一步统一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方法,规范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管理,促进光伏电站运行效率提升,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万千瓦)实际发电量(万千瓦时)
光伏电站名称是否为市场化并网项目装机容量(万千瓦)可用发电量(万千瓦时)实际发电量(万千瓦时)受限电量(万千瓦时)受限原因备注
光伏电站名称是否为市场化并网项目装机容量(万千瓦)可用发电量(万千瓦时)实际发电量(万千瓦时)受限电量(万千瓦时)特殊原因受限电量(万千瓦时)因系统原因受限电量(万千瓦时)受限原因备注 &nbs…
为提高光伏行业监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光伏电站消纳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光伏电站消纳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方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光伏电站消纳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光伏电站消纳利用率计算方法,现将《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按照清单,结合落实“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并网消纳条件,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合理安排开工时序,成熟一个、开工一个,久久为功,不搞运动式开工,不急于形成开工“规模”,项目建成后授牌“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机制关于第一批项目建设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规划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各地组织提出的具备条件项目的基础上,我们汇总形成了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项目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也是催生国内能源新业态、抢占国际战略新高地的重要领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为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电力辅助服务分类具体品种补偿方式固定补偿参考因素有功平衡服务一次调频义务提供、固定补偿、市场化方式(集中竞价、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双边协商)电网转动惯量需求和单体惯量大小二次调频常规机组:维持电网频率稳定过程中实际贡献量;其他并网主体:改…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指导各地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服务国家“双碳”目标,落实学校“双碳”行动计划,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十四五”发展规划,推进“碳中和”法律研究,2021年12月16日上午,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碳中和”法律研究中心会商在教三A111顺利开展。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履行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等职责,在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制定本指南。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我局拟结合电力发展“十四五”規划编制工作,推动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生能互补发展。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为了加强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4号), 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佔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随着2021年全国两会,“碳达峰”和“碳中和”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也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重要一环,针对碳排放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在这个大背景下,经研究决定成立华沃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下设光伏、风电、电力、…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对推动能源绿色转型、应对极端事件、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支撑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推动电力供应使用从传统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现就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我们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近些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森林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等造成较大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补助的林地。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适度发展现代煤化工对实现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煤化工行业技术进步,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按照“环境优先、合理布局、环保示范、源头控制、风险可控”的原则,特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要求适时修订。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隐患加大,对经济发展、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三、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要求。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加强储能标准化建设工作,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促进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加强储能标准化建设工作,发挥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高度,对推动能源消费、能源供给、能源技术和能源体制革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储能技术在促进能源生产消费、开放共享、灵活交易、协同发展,推动能源革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培养储能领域“高精尖缺”人才,增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自主创新能力,以产教融合发展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教育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区、市)2018 年低消纳责任权重2018 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2019 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2019 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2020 年最低消纳责任权重2020 年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北京11.0%12.1%13.5%14.9%15.0%1…
本方法随《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消纳量监测评价以及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本方法作为试行版本执行,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等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制定本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国储能呈现多元发展的良好态势,我国储能技术总体上已经初步具备了产业化的基础。加快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对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推进我国能源行业供给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战略思想,落实《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任务,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现代煤化工是指以煤为原料,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工手段生产替代石化产品和清洁燃料的产业。为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拓展石油化工原料来源,形成与传统石化产业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贯彻落实《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和《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现提出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石化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为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拓展石油化工原料来源,加强科学规划,做好产业布局,制定《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十三五”时期,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部署,特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烧煤,,规范生物质发电程序,有效规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现印送给你们,请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及相应技术要求,明确程序,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治掺煤,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 34号公布 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装备制造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地位,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初见成效。当前,全球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方兴未艾,发展中国家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为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为抓住有利时机,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实现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未来,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际化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必然选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现就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住机遇,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作出如下决定:
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市场建设,是以更大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加快工业副产氢和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应用,是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是促进节能降碳、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路径。为落实《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现将《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标准化法和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批准《输氢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276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1)、《Code for Design of Hydroenergy for Tidal Power Stations》等37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核电厂建设工程核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
为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