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序号 前置条件 负责部门 设定依据一、法律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5项)1 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深化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一是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网上并联办理;三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四是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