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本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本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