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修正。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修正。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6日修正。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投资管理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做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编制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2023年版)》,现予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