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
按照《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由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审核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为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审核进度,对于地方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都无法认定全容量并网时间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核认定:
按照《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由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审核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为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审核进度,对于地方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都无法认定全容量并网时间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核认定:
按照 财建〔2020]5号 财建〔2020)426号等文件要求,现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补贴资金涉及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结算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稳定行业预期,现将补贴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我中心现启动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对享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将核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