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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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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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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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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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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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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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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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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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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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烧煤,,规范生物质发电程序,有效规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现印送给你们,请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及相应技术要求,明确程序,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治掺煤,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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