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完善分散式风电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国能新能[2016]394号
国能新能[2014]412号 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市场无序竞争、部分设备技术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地方保护现象严重、市场监管仍需加强以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为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近些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森林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等造成较大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