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完善支持政策和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