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有关规定,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 页岩气、 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 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能源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能源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能源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制定能源行业标准,要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要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要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有利于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
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有利于能源互联互通和高质量发展;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推进能源领域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增强中国能源标准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 能源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类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 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能源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提出能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 1)。
第九条 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1、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
2、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3、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或差异;
4、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5、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经费预算、预期作用和效益等;
6、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提出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该项目全体代表表决情况;
7、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条 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委会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在立项申请审查中要严格控制数量,积极推进标准系列化。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能源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 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报送材料包括:
1、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 2);
2、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3、行业标准草案;
4、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字表。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 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的项目,直接予以立项;有异议的项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立项;有异议且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意见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由国家能源局下达。 一般应列入年度计划,每年一次集中下达;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补充计划另行下达。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据论证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或调整。因技术进步等不可预见性因素,确需终止或调整的,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终止或调整申请,报国家能源局。
终止项目计划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由国家能源局批复。
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并提供论证意见( 需明确声明与其它标准不存在交叉、 重复、矛盾等情况)。调整申请报国家能源局后, 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总结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立项要求, 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各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应符合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第二十条 起草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不限于):
1、 工作简要过程, 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和工作组成员等;
2、 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3、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4、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5、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6、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 本标准作为强制性(仅工程建设类) 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9、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能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向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 行业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 30 天。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依据有关法规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四章 技 术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分析研究和处理后, 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 4) 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宜进行会议审查。
标委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 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至少 15 人)进行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印发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应填报《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 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6)。
第五章 报 批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 7),报送国家能源局。报送文件包括:
1、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 8);
2、 行业标准申报单;
3、 行业标准报批稿;
4、 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5、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 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 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6);
7、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如无特殊要求,上述文件均为一式一份。
第六章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准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格式审查。符合发布条件的, 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编号。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工程建设类行业标准还要由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到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将发布后的行业标准目录在网上公布,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 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七章 出 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 1个月出版发行。
第八章 复 审
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实施满五年后应进行复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三十四条 经复审确认有效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和计划,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 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参照本细则第二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
1、 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
2、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 9-11);
3、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 12)。
第九章 修订、修改
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
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 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四十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09 年 2月 5 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表 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 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 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 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 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 7: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 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 9: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
附表 10: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附表 11: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附表 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 1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