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发安全〔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