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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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 财综[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