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6 月 4 日 资权字 〔2003〕 27 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安置规划司:
你司 《关于征求对电力输电线路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 《森林法》 第十八条规定, “进行勘查、 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电力输电线路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二、 为了保证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而设置并划定的保护区, 通过林地并限制森林、 林木、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 经营林木的权利, 应当依照 《森林法》 和 《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 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不限制在林地上种植、 经营林木的, 不应设置并划定为保护区, 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三、 根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规定, 林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宜林地是国家改善生态环境、 发展林业的主要后备资源, 占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并限制种植、 经营林木的,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综〔2002〕 73 号) 中规定的宜林地征收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特此函告并请转告国家电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