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本意见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准权限范围内已投产、核准新建、在建项目防治掺煤工作;对于项目核准主体为省级以下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并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项目单位是防治掺煤的直接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按照职能分工,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投资、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进行处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的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定期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涉及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的,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查处。对于相关部门专项工作中发现的掺煤问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新建项目核准的审核把关
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审查的、重要内容。
对拟核准项目,要求项目业主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提出不掺烧煤炭的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对拟核准项目,要求项目核准申请上报单位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时,提出对该项目是否掺煤的意见,在核准请示上报文件中明确当地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措施以及对掺煤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在对拟核准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除了常规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并提出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工作机制。
加强项目核准建设期间监管。采取不定期检查、加强项目建设信息公开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监督。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监督,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
三、加强对已投产项目的运行管理
加强工作指导,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地市级及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监管,指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自律,杜绝掺煤。督促项目业主作出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指导项目业主建立完善防治掺煤的措施和制度,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发电量、燃料消耗等情况。督促集团公司建立对下属各项目公司防治掺煤监管体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生物质发电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监测检验,防治掺烧煤炭.发现掺煤的,要做好调查取证相关工作。
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督。结合环保部门对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建立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联动机制,共享数据,加强预警,配合突击检查等方式,提高掺煤监测精准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线监测系统,提升监督效率。
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项目单位定期向项目核准机关上报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查实掺煤的项目,电网企业应立即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加强社会监督。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设立举报电话、网站、邮箱、微信登,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掺煤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加强信息公开,督促项目单位定期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四、依法依规对违规项目进行处理
对于发现项目运行期间掺煤,以及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违规问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原则,认真负责对项目是否掺煤作出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纳入黑名单等处理,并依照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提出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
对于其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掺煤问题,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进行复查,以认定是否掺煤,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工作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加强与省级财政、价格、环保等部门,以及与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合力。
完善管理制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明确程序、责任和要求,特别是检查、认定、处理等,细化每一个环节的内容及程序,做到依法合规。颁布实施管理办法之前,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暂停核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有关投诉举报。对于发现查实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的省份,国家能源局将责成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并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受理该省份生物质发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项目目录的申请,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烧其他化石能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