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6]394号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