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
业务类别 | 序号 | 应用事项 | 业务环节 | 信用分类 | 信用监管措施 | 法规政策依据 |
(一) 电力类 | 1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A | 1.依法依规予以适用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指 导 意 见 》 ( 国 办 发 〔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B | 2.依法依规予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3.依法依规视情况可以适用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 |||||
2 | 电力业务(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许可 | C | 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标准流程办理,不得实施简化程序或便利措施。 | |||
D | 5.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从严审查。 6.在信用修复前,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制。 7.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取得行政许可。 |
二、行政处罚类
业务类别 | 序号 | 应用事项 | 业务环节 | 信用分类 | 信用监管措施 | 法规政策依据 |
(一) 电力 安全类 | 3 |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处罚裁量 | A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时,符合相关条件,作为从轻情节。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八条 |
4 | 对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和安全生产有关 规定的行政处罚 | |||||
5 | 对违反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二) 电力类 | 6 | 对违反供电服务标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B | 2.依法依规一般处罚。 | ||
7 | 对不配合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处罚 | |||||
8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 术的行政处罚 | |||||
9 | 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C | 3.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一般处罚。 | |||
10 | 对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有关规定的行 政处罚 | |||||
11 | 对违反电力企业信息报送、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行 政处罚 | |||||
12 | 对违反电力市场监管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D | 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5.对被有关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的,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2023年版)》实施惩戒措施。 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 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三) 煤炭类 | 13 | 对违反煤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四) 其他类 | 14 | 对违反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5 | 对违反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三、日常监管类
业务类别 | 序号 | 应用事项 | 业务环节 | 信用分类 | 信用监管措施 | 法规政策依据 |
(一) 电力 安全类 | 16 | 对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监管 对象筛选 | A | 1.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免查或减少抽查频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指 导 意 见 》(国发〔201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指 导 意 见 》 ( 国 办 发 〔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
17 | 对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8 | 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 | B | 2.简化监管程序,减少抽查频次。 | |||
19 | 对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20 | 对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C | 3.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比例。 | |||
(二) 电力类 | 21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许可制度监管 | ||||
22 | 发电、输电、供电企业许可制度监管 | |||||
23 | 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服务监管 | D | 4.实施严格监管,大幅度提高抽查频次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比例,专项整治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
24 |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监管 | |||||
25 | 电力市场行为监管 | |||||
26 | 电价执行情况监管 | |||||
(三) 煤炭类 | 27 | 对煤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四) 油气类 | 28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 | ||||
(五) 其他类 | 29 | 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 A | 1.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免查或减少抽查频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 事 后 监 管 的 指 导 意 见 》(国发〔201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指 导 意 见 》 ( 国 办 发 〔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 |
30 | 对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B | 2.简化监管程序,减少抽查频次。 | |||
31 | 对能源行业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C | 3.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比例。 | |||
32 | 对可再生能源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D | 4.实施严格监管,大幅度提高抽查频次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取比例,专项整治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
四、表彰评优类
业务类别 | 序号 | 应用事项 | 业务环节 | 信用分类 | 信用监管措施 | 法规政策依据 |
(一) 电力 安全类 | 33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评优申报 | A | 1.优先推荐参与表彰评优,提高表彰评优的名次或级别,作为重点宣传对象。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 社 会 诚 信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 干 意 见 》 ( 国 办 发 〔 2015 〕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电力监管条例》第5条 |
34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B | 2.正常参与表彰评优。 | |||
35 |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二) 电力类 | 36 | 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信息 | C | 3.予以适当降低表彰评优名次和级别,或限制参与表彰评优。 | ||
(三) 其他类 | 37 | 对举报违反能源监管有关规定行为的有功的单位或人员的奖励 | D | 4.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
五、其他类
业务类别 | 序号 | 应用事项 | 业务环节 | 信用分类 | 信用监管措施 | 法规政策依据 |
(一) 其他类 | 38 | 政府采购活动 | 供应商选择 | A | 1.同等条件,优先选择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指 导 意 见 》 ( 国 办 发 〔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
B | 2.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C | 3.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D |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39 | 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对象筛选 | A | 5.同等条件,优先准予财政性资金项目。 | ||
B | 6.按正常程序申请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 | |||||
C | 7.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 |||||
D | 8.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 |||||
40 |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实施对象筛选 | A | 9.同等条件,优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
B | 10.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 |||||
C | 11.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办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便利措施。 | |||||
D | 12.依法依规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 |||||
41 | 示范项目审查 | 项目审查条件 | A | 13.同等条件,优先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 ||
B | 14.按正常程序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 |||||
C | 15.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 |||||
D | 16.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禁止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