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电站投运后首次核定临时容量电价,在经成本调查后核定正式容量电价,并随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同步调整。

第二条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按经营期定价法核定,即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按照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对电站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为目标,核定电站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按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计算。

第三条年净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年净现金流=年现金流入-年现金流出年

现金流入和年现金流出均为不含税金额。

第四条年现金流入为实现累计净现金流折现值为零时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包括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仅经营期最后一年计入)。

其中: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

第五条年现金流出。计算公式为:

年现金流出=资本金投入+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支出+运行维护费+税金及附加

第六条容量电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容量电价=年平均收入÷覆盖电站机组容量

含税容量电价=不含税容量电价×(1+增值税率)

年平均收入不含固定资产残值收入。

第七条运行维护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一)材料费。指抽水蓄能电站提供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包括因电站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

(二)修理费。指维护和保持抽水蓄能电站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电站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三)人工费。指从事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维护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津补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支出等。

(四)其他运营费用。指抽水蓄能电站正常运营发生的除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以外的费用。

第八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确定核价参数标准:

(一)电站经营期按40年核定,经营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6.5%核定,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核定容量电价的抽水蓄能电站维持原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二)电站投资和资本金分别按照经审计的竣工决算金额和实际投入资本金核定。

(三)贷款额据实核定,还贷期限按25年计算。在运电站加权平均贷款利率高于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时,贷款利率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反之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四)运行维护费率(运行维护费除以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按在运电站费率从低到高排名前50%的平均水平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印发前投产的在运电站费率按在运电站平均水平核定。

(五)税金及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核定。

第九条临时容量电价的核价参数标准参照第八条和以下规定确定:

(一)电站投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或施工图预算投资确定。资本金按照工程投资的20%计算。

(二)贷款利率和运行维护费率分别按上一监管周期核价确定值计算。

第十条运行维护费主要项目调查审核标准:

(一)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调查期间平均值核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

(二)工资水平(含津补贴)参照当地省级电网工资水平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提取比例的乘积。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审核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如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

(三)价内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水平核定。

(四)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

(五)其他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调查期间平均值核定。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