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