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序号政策措施文件负责单位出台时间1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底2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证监会(其中碳排放权交易由发…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为引导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经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现就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序号政策措施局内分工时间进度1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电力司、 新能源司等持续落实2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法改司牵头, 各业务司分工负责2017 年 6 月底前3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各业务司分工负责2017 年 6 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进一步发挥能源投融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作用,坚持企业为主、规划引导、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机制、畅通渠道、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