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 财综[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
(2002年10月25日 财综[20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六、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二、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三......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严格限定协议范围,规范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