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各地方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三、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四、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有效控制电源项目工程造价,维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源健康有序开发,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3年以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显著扩大,为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场支撑,但部分地区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建设不同步、项目管理不规范、标准和质量管理薄弱的问题也很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光伏电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发电有 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等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调动了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光伏发电项目明确由省级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按备案方式管理,项目备案等管理环节的效率显著提高,为光伏发电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我国光伏应用在全国多个领域以多种方式全面发展,形成了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企业与个人积极投资建设的良好局面,我国光伏产业进入到了产品制造与市场应用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2003 年 6 月 4 日 资权字 〔2003〕 27 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安置规划司: 你司 《关于征求对电力输电线路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收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现就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