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