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自然资源执法和督察工作,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土地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保护资源、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则。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制定本战略,实施期限为 2016—2030 年。
为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在保障能源安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其实施路径,现提出以下意见:本指导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 9 号)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 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 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 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减轻可再生能源企业(含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下同)投资经营负担,促进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落实的要求和支持措施通知如下。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